内江收养孩子登记申报指南

导语 内江市收养婴儿、儿童需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和登记,个人收养或者福利院收养都需要相关手续,具体申报情况详见正文。

   1、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2、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3、公民私自收养,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未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详细记载抚养(助养)人和被抚养(助养)人个人相关信息,但不得为被抚养(助养)人办理家庭户口登记。

  4、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2009年4月1日前公民私自收养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确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实收养关系且未落户人员,因故难以办理收养证和收养公证书的,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落户,与受益人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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