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公租房哪些情况会被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导语 内江公租房申请并且入住后发现以下情况会被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具体情况详见正文。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六)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七)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它住房的或家庭人数减少,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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