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公租房承租人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导语 内江公租房承租人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将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区)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以上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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